□本報記者黃潔
  2011年3月,李女士與馬先生結婚。婚後一個月就趕上村裡拆遷,按照拆遷貨幣補償協議的約定,馬先生家的戶籍人口和實際居住人口都包括李女士在內,不過事實上李女士並未參與蓋房,戶口也還沒有遷進被拆遷的房屋內。一年多後,李女士和馬先生離了婚,為了討要拆遷補償,曾經的夫妻二人對簿公堂。
  據瞭解,馬先生家的拆遷補償共分兩部分,一是拆遷補償款,即宅基地的區位補償價,房屋重置成新價和附屬物;另一部分為拆遷補助費,包括搬家補助費,提前搬家獎勵,聯戶簽約獎勵,周轉費以及其他費用等。李女士的訴訟請求,就是按照實際居住人口數平均分割這個拆遷補助費。
  訴訟過程中,爭議最大的便是拆遷補助費中的其他費用項。這一項的涉案金額達到60餘萬元,可拆遷補償協議里並沒有說明該筆費用的具體構成和應該如何分配。對此,拆遷公司的解釋是,其他費用屬於對宅基地和地上物的補充補償,但由於補償的金額里考慮的主觀因素比較多,不好放到按客觀面積核算的拆遷補償款里,於是就統稱為其他費用歸類到了拆遷補助費里。
  對此,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拆遷補助費里的搬家補助費、提前搬家獎勵和聯戶簽約獎勵都是以戶為單位、周轉費以實際居住人口為單位來支付的,每家每戶的標準統一,應該作為家庭共有財產並按實際居住人口平均分割。而“其他費用”的性質主要是用於補償房屋和宅基地,但由於存在一些主觀因素,因此對於這項費用的分割不宜按實際居住人口平分,也不宜作為拆遷補償款的附加費用只分配給房屋和宅基地的直接權益人。法院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酌情判定李女士可以分配到其他費用中的5萬元。
  ■以案釋法
  拆遷中其他費用析產需綜合考量
  在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此前召開的首期昌法論壇上,主審此案的法官李笑表示,此案充分運用了合同解釋的方法對其他費用性質予以闡明,然後對其進行了分割。
  李笑解釋稱,在上述案件中,其他費用單純從字面上來看,看不出任何意義。從拆遷補償協議的整體來看,所有的貨幣補償分為拆遷補償款和拆遷補助費兩個部分,拆遷補償款是對宅基地使用權人和房屋所有權人的補償,應當分情形、按比例予以分割;而拆遷補助費里的搬家補助費、提前搬家獎勵費、周轉金等費用都是按照實際居住人口來平分,其他費用既然被放在拆遷補助費項下,因此該費用應當屬於家庭所有成員共有。
  在此基礎上,由於拆遷補償協議的簽訂目的主要是為了給予失地農民相應的補償款,使其未來的生活有一定的保障,因此在分割拆遷貨幣補償時理應充分考慮與宅基地和房屋關係最密切人的利益。此外,根據法院的調查,其他費用與宅基地和房屋相關,還包含了一定的主觀因素,因此雖然此項費用在拆遷補償協議中的位置是在按實際居住人口平分的拆遷補助費項下,但法院不能簡單地平分,而應在優先考慮宅基地使用權人和房屋所有權人權益的基礎上,綜合考量每個成員對家庭的貢獻,進而對其他費用進行公平合理分割。
  (原標題:拆遷協議其他費用未明示惹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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